广告中宣传颜料用“好色之‘涂’”,网络语言中将“什么”说成“虾米”,网吧的名字取为“一网情深”,电视剧字幕将“徘徊”写成了“排回”……这些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很多人也都习以为常,但这无疑是对我国语言文字一种不尊重的表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更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后,我省在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上将有章可循。
现象??不规范用字随处可见
现象一:长期以来,一些广告使用不规范语言文字的问题非常突出,比如,颜料广告中的“好色之涂”,冰箱广告中的“制冷‘鲜’锋”,热水器广告中的“随心所‘浴’”,蚊香广告中的“默默无‘蚊’”等等。这些不规范用语用字表面看起来,似乎不是什么大事,一些业内人士还将此称作广告创意,但社会各界对此颇有看法,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很多小学生在平时作业中使用成语或字词有误,其中不少是受广告用语的影响。
现象二:“DD”是“弟弟”,“MM”是“妹妹”,“PMP”是“拍马屁”,“BT”是“变态”;“7456”是“气死我了”,“4242”是“是啊是啊”,“886”是“再见”,“55”是“哭泣”;“:)”是“微笑”,“:(”是“生气”,“:@”是“发怒”;“酱紫”是“这样子”,“偶”是“我”,“蛋白质”是“笨蛋白痴神经质”的缩称,“东东”是指“东西”……试问这样的语言你能读懂多少?这可是在年轻人中非常流行的网络语言,很多中小学生把这些语言用于作文中,令老师家长哭笑不得。
现象三:走在街头,各商家为招徕顾客,在商店招牌上下足功夫,吸引路人目光,于是,服装店起名叫“衣衣不舍”,网吧起名叫“一网情深”,而美发店的门口赫然挂着“我形我塑”的店名;还有更加不伦不类的,“大吃一惊”改为“大吃一斤”后成了小吃店的招牌。还有数不清的错字、别字,“菠萝”写成了“波萝”,“师傅”写成了“师付”,“零售”写成了“另售”;还有一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等。
现象四:在同志街一家美发店,店主把招牌上的“风”字有意用了繁体字。她告诉记者,她只是觉得繁体字看上去很漂亮,并没有考虑字的繁简。而在这家美发店旁,还有不少店招牌上都大大方方地印着各种繁体字,店主们对于记者的问题,都摆出一副不以为然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店名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就可以了,至于招牌怎么做应该没人管。如此一来,为了追求一种“典雅”的效果,为了看上去更有“文化味”,街头广告、招牌上的繁体字越来越多,甚至造成了见繁不以为怪,见繁不以为错的结果。
管理??规范用字将有章可循
在《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中,对上述现象进行了规定。《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字幕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招牌、碑记用字,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规定: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已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题词、题字,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等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等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设立者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记者 于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