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投资环境和主要优惠政策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市总人口为67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274万人。长春市位于东北松辽平原中部,全市总面积为18881平方公里。1979年长春市被列全国15个经济中心城市之一。1989年、1992年、1994年分别被国家批准为计划单列城市、享受沿海沿边开放政策的中心城市和副省级城市。 长春是中国汽车工业重要基地。“一汽”集团生产的中、轻型卡车和轿车已经成为中国轿车市场的主导产品,年产量占全国的1/6。长春客车厂的铁路客车,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3。长春拖拉机厂的拖拉机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10。另外,机械、电子、光学、食品、医药、建材、轻纺等行业也具相当基础。 长春地处松辽平原腹地,属世界著名的玉米产带。96年粮食产量达到75亿公斤,其中80%以上为玉米。目前长春市每年有30亿公斤粮食产品可作为工业深加工和畜牧业发展的资源。长春市的畜牧业也具有一定的潜力和生产能力,猪、牛、鹅、鸡已具有一定的饲养、加工和出口能力。长春还有“梅花鹿之乡”的美誉。 长春市是我国重要的科教城市和科技研究、开发应用基地。现有独立科研机构100个,国家重点研究实验室11个,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3万人,有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20多名,全国著名的应化所、光机所、物理所、地理所、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吉林大学、东北师大、白求恩医大等院校座落在长春,具有良好的科技人才优势。 长春市城市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建成区面积达140平方公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设施比较完善。全市已建万米以上的大商场、大市场40多处,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近20个。全国最大的人工林--净月潭森林公园,距市中心仅9公里,森林面积达80平方公里,潭水面积4。3平方公里,蓄水2700万立方米,不仅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还是旅游、度假、休闲、疗养的胜地。 长春市有比较丰富的矿产资源。现已查明有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石灰石、膨润土等39种。其中,已探明煤贮量4亿吨左右,油页岩贮量100多亿吨,优质石灰石3亿多吨,膨润土2亿多吨,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 长春市交通便利。现有铁路、公路通道进入辽宁、黑龙江及京津唐地区,连接大连、营口等贸易出海口,并与朝鲜、俄罗斯接轨。长春机场是国际空港口岸,现已开通至日本仙台、韩国汉城、俄罗斯马加丹、新西伯利亚的不定期包机和至香港、俄罗期伊尔库茨克的定期包机。目前,长春市正在抓紧兴建一个大型机场,将使长春对外的往来更加便利。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净月潭旅游经济和汽车经济贸易等四个开发区分别被国家批准为国家级开 发区省级开发区,并都享受国家沿海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各种政策。 长春市对外开放成果显著,已经同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稳定的经贸关系。并与日本的仙台、英国的伯明翰、美国的弗林特等9个城市结为友好城市。长春市已同美国的百事可乐、福特、克莱斯勒、日本的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德国的大众、西门子、英国的皮尔金顿、香港的嘉里、泰国的正大、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和大财团,合资或独资兴建了企业。全市已有外商投资企业近2000家,投资总额达40多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达17亿美元。 长春市鼓励国内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国内资金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国内投资作如下规定: 1、凡国内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第3至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2、国内投资者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国内投资者在长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国内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投资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国内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9、国内投资者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0、国内投资者来长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公安部门批准,可安排投资者及亲友2至3人在长春市区落户,优先安排子女就学。 1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5年减半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2、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以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同经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市计划委员会 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长春市招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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