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度十大打假案例分析
(一)5月23日,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将位于德惠市境内的一个由14家非法经营者组成的拆解和加工报废汽车的集散地一举捣毁。这个集散地位于德惠市朝阳乡长泡村,长达近千米,形成已有六、七年时间,去年起规模迅速扩大。据当事人称,报废车都是从九台、舒兰、吉林、榆树、农安、黑龙江等地区回收来的,以大客、解放车为主,每辆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一般在四千元左右,拆解后的零部件卖给汽车修配厂,经翻新后重新使用。而一些没有利用价值的则当废铁卖掉。平均每台车拆解后可获利一、两千元。此次执法行动,共没收汽车零散件38卡车,现场查扣8台尚未拆解的整车和一台已非法拼装好的整车,总标值300余万元。从而彻底取缔了这处非法汽车拆解集散地。
(二)2001年9月17日,双阳工商分局对该区某水泥厂制售水泥计量不足一案,进行了严厉查处。经查,该水泥厂从去年7月17日至8月9日,销售强度等级32.5"双阳河"牌袋装水泥,期间共销售水泥1469.8吨,销售收入418015元。执法人员对其所售出的水泥和该厂库存水泥进行了抽查,发现平均每袋缺少重量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经济违法。双阳工商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2001年1月15日,宽城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显辉销售掺杂使假"绿米"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张显辉从2000年10月中旬起,从私人手中购进"绿米"17000斤,进价为2.05元/斤,销售价为2.20元/斤,总案值37400元。该米经吉林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含有亮蓝、柠檬黄两种人工色素,该米不能食用。宽城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0000元。
(四)2001年5月9日,德惠市工商局对德惠市夏家店镇某加油站销售劣质柴油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福建莆田人张庆清自去年四月初承包该加油站以来,从黑龙江个人炼油厂购进地产柴油10吨,购入价每吨2750元,回来后掺入质量合格的柴油进行销售,售价为每吨2900元。至案发时为止,已全部售出。德惠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张庆清违法销货款29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500元,共计30500元。
(五)2001年8月29日,宽城工商分局对长春市某通讯器材商行销售假冒手机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该商行在2001年春季从广州购进假冒摩托罗拉368C手机机头27台及相关附件,自行组装后,以590元/套的价格销售,销售款6490元,非法所得1342元。宽城分局依法没收库存假冒手机16台,没收销货款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000元。
(六)2001年8月2日,双阳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岳庆新制售假冒"双茸"大豆酱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据查,岳庆新利用大豆酱灌装机、封口机私自灌装袋装大豆酱,并非法印制了印有"长春市双阳区双茸酿造厂"字样的纸箱和"双茸"商标的包装袋,制成品后对外销售。双阳分局依法没收了其制假物品,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七)2001年8月20日,长春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长春某科技公司销售冒牌商品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该公司2001年4月与韩国三星公司、沈阳红网公司(三星产品东北总代理)签署了经营三星显示器协议,按照协议该公司除了代理三星显示器以外,还经销三星计算机散件。但该公司不按协议规定从正当渠道进货,而是私自从某销售商手中购进带有三星产品名称和标识的计算机机箱,加价后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润。高新分局依法没收冒牌计算机机箱10个,罚款10000元。
(八)2001年4月3日,农安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付士学制售假兽用青霉素钾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该人于2000年9月,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购进药用中间体青霉素钾三桶,每桶20公斤,价格为每桶3000元,在夏家店制药厂装瓶后运至德惠市,在其家中将瓶体贴上"吉林省东辽兽药厂兽用青霉素钾"商标,外包装箱标有长春市兽药厂字样。致案发时,当场查获假冒兽药29箱,未贴商标的假冒兽用青霉素钾60000余支,药粉1桶,打包机1套。农安县工商局依法没收付士学生产的假冒兽用青霉素钾60000支,药粉1桶及一批商标,全部予以销毁,并对付士学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九)2001年7月23日,二道工商分局对长春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营劣质汽车传动轴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该公司于去年3月至4月期间,在某公司加工CA141汽车传动轴45根,经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二道分局依法没收劣质汽车传动轴21根,罚款7000元。
(十)2001年11月30日,南关工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周建富和李敏伪造厂名、厂址一案进行了查处。经查,2000年3月份,周、李2人开始合伙经营日杂摊床,为牟取非法利润,2人先后分三批从浙江省购进引风机、轴流风机、排风扇散件1000套,价值30000余元,经自行组装后,贴上其伪造厂名、厂址的"哈尔滨市龙江引风厂"的"龙安牌"标识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南关分局依法做出立即停止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
|